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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行政强制拆迁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有关文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5月20日 实施日期:2011年05月2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已于2011年1月21日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同时废止,我区制定的《大兴区行政强制拆迁内部工作程序》(京兴政办发〔2009〕56号)已失去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已对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职责和机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区制定的《大兴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职责和程序》(京兴政办发〔2009〕57号)部分条款与市政府规定不一致,可直接适用市政府规定。

  经区政府同意,《大兴区行政强制拆迁内部工作程序》和《大兴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职责和程序》自即日起废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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