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区委第56次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