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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0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08月15日 颁布单位:东城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京政发[2001]18号)要求,经对区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区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54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审批事项23项,核准事项6项,审核事项10项,备案事项15项)。
现将《北京市东城区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行政审批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研究提出加强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
二、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做好衔接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三、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合法、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制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审批的标准和条件、审批程序、责任、权限、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对外公布。凡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四、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简和调整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部门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重点,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的职能调整到实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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