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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东城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0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08月15日 颁布单位:东城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了加强东城区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工程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根据《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京体办字〔2000〕98号)及《〈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体办字〔2001〕105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城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东城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指东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公益体育设施。
  第二条 申报建设全民健身工程的程序:
  居家工程:社区居委会经居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向东城区体育局申请,经区体育局核准后方可建设。
  市级工程、标准工程由街道办事处向东城区体育局申报;区体育局进行审核同意后,向北京市体育局申报,经北京市体育局核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要求:
  (一)全民健身工程的选址,要与居民住宅有一定距离,防止扰民现象,要具备健身器材安装的场地条件,与绿化和城市规划相结合,方便周边群众参加,不妨碍交通。
  (二)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北京市体育局制定的全民健身市级工程、标准工程和居家工程的建设要求。
  (三)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全民健身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市级工程和标准工程要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
  (四)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区体育局、区财政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接待群众。
  (五)工程建设完成后30天内,建设单位要将设施效果图、施工图、工程预算书、工程申请书、工程合同书、资金来源说明等档案资料一式两份报东城区体育局备案。
   第四条 东城区体育局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中,负有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负责东城区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规定。
  (二)负责指导街道、社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选址、勘验,并对其进行审查核准;监督指导街道、社区严格选购经国家体育总局和北京市体育局审定的健身器材。
  (三)负责对东城区全民健身工程进行检查,督促各街道、社区加强建设与管理,并将其列入评选体育工作先进街道和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 街道、社区负有对全民健身工程进行建设和管理的职责。
  (一)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应纳入街道、社区资产管理。
  (二)街道、社区要在园区的醒目位置明示“工程管理制度”、“园区开放制度”等有关要求。街道、社区安装的所有健身器材均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三)街道、社区要建立专门的全民健身工程管理队伍,负责维护园内秩序、环境卫生、器材保养等工作。发现健身器材损坏时,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及时和厂家联系进行维修。管理队伍中要配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群众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四)全民健身工程管理队伍要求如下:
  1、市级工程管理队伍不少于10人。其中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2名,三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5名。
  2、标准工程管理队伍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1名,三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2名。
  3、居家工程管理队伍不少于2名,三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1名。
  第六条 健身工程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要按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予以解决。区政府对有关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
  第七条 民健身工程建设的经费来源:
  凡街道社区建设的1000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工程,区财政根据东城区《关于支持街道社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资金奖励办法》(东政发〔2001〕4号)的规定,按照不同类型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第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全民健身工程中的市级工程、标准工程,由街道办事处将区财政拨付资金补助款的20%作为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经费。
  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经费,主要用于管理人员的补贴、健身器材的维护和维修。各街道社区要建立全民健身工程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将其挪用。否则,区财政局将从有关街道的年终区街财政结算中扣除其所挪用的经费,有关街道不得参加当年全国、北京市和东城区体育先进的评比。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城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拥有全民健身工程的街道、社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城区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的《东城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东体群字〔2001〕3号)和《东城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维护经费的使用规定》(东体群字〔20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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