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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区属单位档案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8年04月17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1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城区区属单位档案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健全档案工作机构,稳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保障我区档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为我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属单位档案机构是指东城区各街道、局、处、公司设置的行使档案管理职能的档案科、综合档案室;档案工作人员是指在上述机构中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东城区档案局主管全区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各区属单位档案工作应接受区档案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都应设置综合档案室,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室藏档案数量较大或下属立档单位多的,应该增加档案工作人员或设置档案科。
    第五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及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第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北京市档案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方能持证上岗。档案工作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时间参加档案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
    自1998年1月1日起,处级单位新配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七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向东城区档案局申报登记。档案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应报区档案局备案(备案表附后)。各单位应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更换档案工作人员应提前通报区档案局。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城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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