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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年0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04月3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财企一[2002]6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资产评估工作的实际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区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推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的高度来认识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抓好此项工作在我区的贯彻落实。
二、我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要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三、区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加强监督管理。要根据《通知》精神,参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尽快修订完善《北京市东城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东城区人民政府1994年第5号通告)、《东城区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东政发[1998]12号),做好核准、备案、抽查及有关统计等工作,加强对各单位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正确处理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评估机构的关系,做好对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杜绝部门封锁和损害公平竞争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四、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依法执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二ОО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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