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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4月08日 实施日期:2011年04月0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区政府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核,认定保留文件30个,废止文件8个,待修改文件11个。
  列为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该在2011年7月1日之前修改完毕,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和发布;予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它一般性政府文件,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形,执行部门应及时报告区政府进行修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予以公开。
  今后,各部门制定或发布规范性文件,要继续按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朝政发〔2006〕5号)的要求办理。制发新的规范性文件,应注明有效期限;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区法制办审查后,方可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和发布。区政府将根据每年度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对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的文件予以撤销,宣布废止。清理后,对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各部门要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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