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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建立相关奖励制度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5月13日 实施日期:2011年05月1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征兵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深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建立相关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户籍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生活补助制度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妥善安置农村户籍退伍军人,积极做好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不需要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安置的农村户籍退伍军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武装部门审核,本人与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由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准后,参照城镇退役军人同等服役期限的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由区政府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二、提高伤残退伍军人的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为解决伤残退伍军人安置难问题,鼓励伤残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九至十级残疾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2倍;七至八级残疾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3倍;五至六级残疾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4倍。
  三、延长退伍军人待安置期生活补助领取时间
  为保障退伍军人退役后的基本生活,延长退伍军人待安置期生活补助领取时间,以实际待业时间为准,参照本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义务兵及复员士官从退伍次年2月起、转业士官从退伍当年8月起开始计发,原则上不超过1年。自谋职业退伍军人待安置生活补助金领取期限为半年。
  四、建立在校生入伍奖励驻区高等院校制度
  为鼓励驻区高等院校积极输送合格人才参与部队的现代化建设,为社会培养更全面、更优秀的人才,按照每输送1名合格人才,区政府给予相应高等院校20000元的奖励,调动驻区高校征兵工作积极性。
  五、建立企业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奖励制度
  为调动中央、市、区属企业接收安置我区退伍军人的积极性,建立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奖励机制,凭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分配信”,每接收安置1名退伍军人,奖励企业现金10000元;每接收安置1名伤残退伍军人,奖励企业现金20000元。
  六、完善退伍军人学历教育及技能培训制度
  推行城乡统一的退伍军人学历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退伍军人参加高等教育学历学习。自退伍之日起5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大专学历的人员,区政府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学费补助;取得国家承认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区政府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学费补助。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有选择地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合作,共同负责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我区退伍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伍军人择业竞争能力,原则上区政府补助每人不超过3000元。对接收单位需要岗前定向培训的退伍军人,由接收单位给予岗前培训,原则上区政府补助每人不超过5000元。学历教育学费补助及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补助,原则上每人只能有选择地享受其中1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10年冬季入伍新兵和2010年冬季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本通知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区政府1999年6月23日印发的《北京市朝阳区退伍军人安置办法》(朝政发〔1999〕2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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