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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5月27日 实施日期:2011年05月2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提升劳动人事仲裁社会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1名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2名副主任、5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区总工会副主席、区企业联合会副会长担任,委员分别由区教委、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局主管领导担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区人力社保局商相关单位同意,自行调整。
  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保障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开支纳入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部门预算,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开支。
  
附件: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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