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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关于朝阳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7月22日 实施日期:2011年07月2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制定的《朝阳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朝阳区建立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朝阳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实施办法
  (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 二O一一年七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规范本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简称“药品”)市场,加大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依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朝阳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由社会监督员、药品协管员、药情信息员三部分人员组成,负责协助本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区域内药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条 成立朝阳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工作。
第四条 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具体负责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日常管理工作,对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组成人员实行统一聘任、统一组织、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给予支持配合。
第五条 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受聘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经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领导小组确认后,颁发聘书。
第六条 受聘社会监督员一般为区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在区域内有一定公信力的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代表。人员组成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 受聘药品协管员一般为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主管领导、主管科室负责人。
第八条 受聘药情信息员一般为各居委会、村委会行政人员和当地有影响的社会人士。
第九条 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人员聘任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及药品专业知识。
(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热心公益事业,关注百姓使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热衷医药事业的发展。
(三)深入群众,代表群众利益,反映群众呼声,有一定的参与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四)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主持正义,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第十条 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本地区出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行为。
(二)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群众宣传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及药品安全知识,及时传递有关药品监管的规定、信息。
(三)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群众对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廉洁勤政等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的例会制度、报告制度、培训制度、检查制度,促进和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受聘人员学习和培训,开展普法教育,使受聘人员及时了解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了解药品监管工作动态和工作重点,依据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予以解聘:
(一)不认真履行本实施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二)借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人员名义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活动的。
(三)借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人员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朝阳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朝阳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春秀 副区长
副组长:赵玉杰 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局长
李 罡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徐宝强 区政协文教处处长
郑培林 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
张永新 区社会办主任
顾润雨 区发展改革委调研员
张 奎 区农委副主任
崔贵然 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邸 刚 区法制办副主任
罗 晓 区卫生局副局长
陈 键 工商朝阳分局副局长
徐学典 公安朝阳分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刘晓玲 区城管监督中心副主任
赵建军 区城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李静兰 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纪检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工作,执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及相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静兰同志兼任。
今后,该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办公室商有关方面同意,并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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