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区县行政措施 > 朝阳区行政措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文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8月29日 实施日期:2011年08月2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并认真贯彻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做好本区行政调解相关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0〕29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本市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本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北京”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重点。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充分运用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和解协议内容记录;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切实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规范。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裁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调解的方法,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三)积极配合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各区县政府及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各区县政府的法制机构要发挥好对本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汇报工作,及时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重大行政争议,有关区县政府和部门要重点研究解决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要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在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前提下,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补贴等各类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
  (六)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总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司法、宣传、公安、机构编制、信访、维稳、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卫生、民政、国资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部署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在部门内部指定专门处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体制。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去,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队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需要和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行政机关要紧密依靠基层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组织建立社会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和调解专家库,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四)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市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本行政机关内部,不得推卸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市政府办公厅
                        2011年5月12日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