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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政府网站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1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政府网站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朝阳区政府网站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朝阳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和网上服务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根据《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区政府网站分为两级:
  (一)朝阳区国家机关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
  (二)各分站。指各国家机关网站,包括区人大、区政协、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建立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条  “北京朝阳”是朝阳区国家机关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以实施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和推进公众参与为宗旨,是朝阳区国家机关开展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政民互动的主要窗口,包括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分站。
  第四条  区信息办负责制定政府门户网站总体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及运行,朝阳区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通过政府网站的有效运行,实现网站群的资源共享和互动,扩大政务公开,加强市民参与度,进而提升政府网站的关注度和点击率,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第六条  政府网站原则上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七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依照朝阳区政府网站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进行,充分考虑信息资源共享,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第八条  各分站的建设,应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以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为原则。
  对于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面向公众办事等职能,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单位,报区信息办批准后,可建立分站;
  对于职能范围主要限于政府内部,基本没有公共服务需求或需求很小的单位,分站的建设可采取由区信息办提供定制模版、统一建站的方式,以满足政务公开的要求。
  第九条  政府网站的栏目及内容策划,应本着政务公开、便民服务、公众参与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政府网站的构架及版面设计,应本着规范化、人性化、易用性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在开发过程中,应本着阶段性和扩展性原则,在对网站进行整体规划,分阶段实现功能的同时,还需考虑未来发展需要,各个功能模块间的耦合度小,便于系统的扩展。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按照《朝阳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朝阳区网站建设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制定网站建设及改版方案,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区信息办进行审核。
  区信息办按照资源整合共享、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对各单位报送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方案须经审核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自身业务和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按需求提供多语种服务。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当在主页做好本站内关于政务公开、公共服务、公众参与等内容的导航,以整合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资源。
  第十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与“首都之窗”进行链接。
  各分站应当在主页的显著位置,放置“北京朝阳”网站群的统一标识,并与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链接,在对外宣传中,应以“北京朝阳”作为统一品牌。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网站策划及信息发布工作。
  各分站应主动向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报送负责人名单,负责人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报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英文域名www.bjchy.gov.cn,中文域名“北京朝阳”。
  区信息办为各分站免费提供互联网二级域名,格式统一为XXX.bjchy.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各分站因业务拓展需要,经区信息办核准,可以申请互联网顶级域名。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及其承载业务系统的IP地址划分、域名分配、网站发布等业务,应由区信息办统一安排,并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各分站采取虚拟主机托管或服务器托管方式的,应由区信息办统一部署,统一管理,并登记备案。
  
第四章  网站信息更新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信息定期更新制度,及时修改、转移或删除过时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的新闻类栏目,应当做到每日更新。各分站应当本着“当日信息当日发布”的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上涉及政务公开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同步进行信息更新。
  第二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更新实行栏目负责制。
  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能,制定《朝阳政府门户网站栏目维护责任分工表》(见附件),各单位应按照更新时限要求,负责相应栏目的信息更新。
  第二十四条  各分站应主动、及时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
  凡遇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各分站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进行宣传推广,提升政府网站关注度。
  第二十五条  各分站应围绕本单位年度中心工作,设立重点工作、公众所关注的政策焦点、社会热点等专题,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信息发布的审核机制,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密信息和政治、外事等方面的敏感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公布可能对周边地区或上级有关部门产生误解的探索性做法和规定、单位内部掌握的信息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以及个人隐私资料,不得发布带有人身攻击的言词。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对已发布信息的监管机制,定期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包括BBS、网上留言等,发现不应发布的信息及时删除。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当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制度。如出现重大安全泄密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网上服务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是各单位进行政务公开的主渠道。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朝阳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第九条关于政务公开内容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各分站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建立政务公开专栏,或在政务公开统一模板上发布政务公开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分站应主动、及时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本单位所承担的年度折子工程、便民实事、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由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当设立专栏,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通过网站、96105呼叫中心等方式,及时予以反馈。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方便浏览、下载、打印和在其它信息终端显示,不得设置阅读访问障碍。
  第三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重点推进和完善“网上审批”、“政民互动”、“区长信箱”、“呼叫中心”、“全程代办”等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实现网上服务的信息共享,确保服务质量,提高公众满意度。
  各分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情况,逐步实现全部业务流程的网上办理,扩大网上便民服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各分站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设立多种形式的互动性栏目,拓宽民意征集和公众参政议政的沟通交流渠道,并与政府门户网站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如设置网上信箱、留言板、BBS等互动性栏目,应当有专人负责对来信或留言进行答复。
  
第六章 网站系统维护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系统维护机制,确保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区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为政府网站的系统维护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四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系统维护工作由区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确保源代码、数据完整。
  各分站应定期自行对源代码和数据进行备份。
  第四十二条  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定期对政府网站群链接和服务程序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应告知各分站及时解决。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电子文档管理制度,对于网上发布的信息和各项电子文档,应依照区档案局相关要求,采取存档措施。
  第四十四条  政府网站在进行网站升级改造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暂停服务时,应事先通报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并在本网站显著位置提前告知公众。
  第四十五条  政府网站的系统维护,可以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政府网站的系统维护资金,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 网站安全
  第四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符合北京市《政务公开网站通用安全技术要求》(DB11/T 145-2002)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通用技术要求》(GA/T 390-2002)中对政府网站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组织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并建立安全持续改进机制。
  第五十条  政府网站必须对重要业务数据采取存储备份和容灾措施。
  第五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页被恶意篡改,被篡改后能自动恢复。
  政府网站的网页被篡改后,如不能及时恢复,应当立即暂停发布,待网页完全恢复后再重新发布。
  第五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应急响应预案,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演习。
  第五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安全事故报送机制,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报告。
  
第八章  网站评议、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区信息办、区监察局共同组织政府网站的年度评议工作,评议结果纳入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年度绩效考核,把政务公开、网上服务、互动式栏目的建设及日常运行维护情况,作为评议重点。
  第五十五条  区信息办联合相关部门,对网站信息的安全性和涉密信息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区信息办定期对各分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通过网上调查、征集意见、网民投票等形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网站建设,建立社会监督长效机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其它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的互联网网站,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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