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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2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2008年是奥运决胜之年,围绕服务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中心工作,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承担了大量工作任务,人员编制与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为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单位招用了部分从事后勤保障性、辅助性、临时性岗位但又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外人员”),在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加强对编制外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做好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朝人字〔2007〕51号)精神,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劳动关系。对新招用或不再留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给编制外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加强对编制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完善编制外人员岗位职责,建立考勤、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编制外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招用期间,未给编制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存在欠缴情况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为其补缴。
  四、认真开展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清查工作,做到人员底数清、招用时间清、招用主体清、人员基本信息清、保险缴纳情况清,为补缴社会保险做好准备工作,确保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不漏签一人、社会保险不漏缴一人。
  五、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区编制外用工的规范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外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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