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2008年是奥运决胜之年,围绕服务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中心工作,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承担了大量工作任务,人员编制与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为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单位招用了部分从事后勤保障性、辅助性、临时性岗位但又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外人员”),在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加强对编制外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做好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朝人字〔2007〕51号)精神,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劳动关系。对新招用或不再留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给编制外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加强对编制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完善编制外人员岗位职责,建立考勤、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编制外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招用期间,未给编制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存在欠缴情况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为其补缴。 四、认真开展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清查工作,做到人员底数清、招用时间清、招用主体清、人员基本信息清、保险缴纳情况清,为补缴社会保险做好准备工作,确保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不漏签一人、社会保险不漏缴一人。 五、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区编制外用工的规范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外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