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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转移就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包括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补贴”)两部分。
  第三条  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坚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就业和保障并重的原则,由区、乡、村共同承担。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和支付
  第四条  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女工生育保险等五项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五项城镇社会保险”)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区农村劳动力参加五项城镇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单位缴费部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负担50%,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共同负担50%。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一年一补”的方式。用人单位从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并为农村劳动力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次月1日起60日内,可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申请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6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未按时申请的理由,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享受补贴。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初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劳务派遣企业需提供派遣协议;
  (三)与被招用的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填写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提供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五)提出申请时的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
  (六)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帐号;
  (七)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用人单位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书面申请;
  (二)填写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三)提出申请时的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
  (四)续签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企业需提供派遣协议;
  (五)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帐号。
  第十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应按照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支付通知,在3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支付乡、村负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

转移就业补贴的申请和支付
  第十一条  被用人单位招用、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项城镇社会保险的本区农村劳动力,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可申请享受转移就业补贴。
  第十二条  转移就业补贴由区和乡、村共同负担。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其中区财政负担300元。
  第十三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在支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后的3个月内,应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转移就业补贴中区财政负担部分。申请材料如下:
  (一)为农村劳动力办理转移就业补贴的书面申请;
  (二)填写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审批表,提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花名册;
  (四)乡、村支付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到帐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上述材料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核准,将转移就业补贴拨付到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从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月起,按月将转移就业补贴发放给农村劳动力。如因其它原因导致区财政资金暂未到位的,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先行垫付。

补贴经费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批,由区财政部门、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分别拨付到用人单位。转移就业补贴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受理个人申请,汇总后送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区财政部门核准拨付到地区办事处(乡政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的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要全额用于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与农村劳动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将结余的社会保险补贴退回区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申请转移就业补贴时,应由业务科室复核,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劳动保障部门。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加强对转移就业补贴申报、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乡级统筹的,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发放;村级核算的,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将转移就业补贴拨付到村,由村发放。
  第十八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应做好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的动态管理工作。农村劳动力终止就业后,应在终止就业的次月,将结余的区财政负担的转移就业补贴退回区财政部门,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和申请转移就业补贴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和转移就业补贴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负责,追回全部资金。
  第二十条  凡经办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的,必须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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