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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二次培训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二次培训经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朝阳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二次培训经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劳动技能水平,促进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尽快实现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二次培训(以下简称“二次培训”),是指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已参加过一次免费培训,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或农村劳动力就业状态改变后,享受的第二次职业资格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  失业人员二次培训补贴经费,从区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农村劳动力二次培训补贴经费,由区、乡、村共同负责,其中,区财政负担50%,乡、村负担的50%由培训机构与乡、村协商解决。
第四条 二次培训补贴范围及标准:
  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失业人员,或城市低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以及本区农村劳动力,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规定标准执行。
  对非上述范围的失业人员,按照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执行。如遇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二次培训补贴条件:
  本辖区内承担二次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对符合补贴范围的人员进行二次培训,可享受二次培训补贴经费。对失业人员的二次培训,培训合格率在 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在60%以上(以实现提档就业为准);对本区农村劳动力的二次培训,培训合格率在85%以上,培训后就业率在50%以上的(以转移就业登记为准),可按培训人数享受全额标准补贴。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培训费按照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助。
  第六条  承担二次培训任务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并每年认定1次: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示范校,可承担二次培训任务。
  (二)非示范校承担二次培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展职业培训工作1年以上,培训规模200人以上,固定教学场所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2.学校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无违规培训记录;
  3.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
  4.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并有负责就业指导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开展二次培训程序:
  (一)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各街乡社保所”)指导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结合自身条件选择培训工种,并将培训报名情况报送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确认报名人员参加二次培训的资格。同时,应建立二次培训人员数据库,并将情况反馈各街乡社保所。各街乡社保所应按照自愿选择、就近安排的原则,推荐已核准报名人员到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实施培训。
  1.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到相应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其中,失业人员为城市低保人员的,须同时提交《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城市低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低保身份证明;中重度残疾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或复印件;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须按照进京审批机关,分别提交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的《驻京部队干部家属(工人)调京工作申请表》、市人事局审批的《军官家属(干部)随军调京审批表》、市公安局审批的《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或《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本区农村劳动力可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四)培训机构在对参加培训人员相关证件进行初审后,应将相关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形成统一的培训花名册,并反馈培训机构。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要组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并将鉴定考核结果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二次培训经费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二次培训,待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结束后,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0日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区财政负担部分的补贴申请,具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次培训经费补贴书面申请;
  (二)填写二次培训鉴定补助明细表;
  (三)二次培训鉴定花名册;
  (四)各街乡社保所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经乡社保所核实确认的农村劳动力就业证明;
  (五)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
  第九条  二次培训经费审核批复程序:
  (一)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前,将汇总的经费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经费统一拨付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补助经费划拨给各培训机构。
  第十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二次培训工作的管理,编制年度二次培训经费资金预算,受理、批准、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对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进行认定。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二次培训补贴经费的审核,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农村工作部门,开展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承担二次培训任务的机构每年认定1次,通过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授课记录、师资水平、培训质量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经实地检查教学条件已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三)教学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年度内培训合格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五)其它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各培训机构应认真开展二次培训工作,注重实用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要接受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二次培训基础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违反规定,骗取或冒领二次培训经费补助的,由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区农委配合,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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