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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区关于贯彻《北京市优抚对象 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2006年12月04日 实施日期:2002年05月01日 颁布单位:崇文区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 < 军人抚恤优 待条例 > 若干规定》 , 保证优抚对象所患疾 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 根据《北京市优抚对 象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 , 结合我区的实 际情况 , 特制定本细则。
  一、医疗费用减免对象
  ( 一 ) 享受国家发给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 二 )1954 年 10 月 31 日以前入伍的在乡三等伤残军人 ( 以下简称老三等伤残军人 ) 。
  ( 三 ) 享受国家发给定期补助金的复员军人。
  ( 四 ) 本人丧失劳动能力或年龄偏大 ,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且享受国家 发给定期补助金的 1954 年 11 月 1 日后入伍 的在乡三等伤残军人 ( 以下简称一般三等伤 残军人 ) 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医疗费用减免幅度
  ( 一 ) 孤老优抚对象、在乡红军老战士、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带精神病退 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基本医疗费和在乡三等 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的医疗费全部减免。
  ( 二 ) 病故军人家属、老三等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的基本医疗费减免 80%. ( 三 ) 一般三等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基本医疗费减免 70% 。
  上述享受 70% 至 80% 医疗费用减免的 优抚对象 , 因病年医疗费用在 2000 元以下 的按比例减免 ;2000 元至 1 万元的减免 80 %; 超过 1 万元至 3 万元的减免 85%; 超 过 3 万元至 4 万元的减免 90%;4 万元以上的减免 95% 。
  三、办理医疗费用减免手续方法
  ( 一 ) 优抚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
  ( 二 ) 街道办事处根据优抚对象的申请 和居委会的证明认真核对申请人的属别及减 免幅度 , 填写《崇文区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审 批表》一式四份报区民政局核准。
  ( 三 ) 区民政局在接到《崇文区优抚对 象医疗减免审批表》后应认真审核 , 在核准 的基础上发给《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以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由帚民政局统一印制 , 证件上贴本人一寸免冠照片,注明减免幅度 , 加盖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印章并根据就近的原则选择两家公立医院为指定医院。《审批表》由区财政局、卫生局、民政 局和街道办事处各一份备案。
  ( 四 ) 优抚对象凭证享受基本医疗费用减免。如遇证件丢失必须立即通知区民政部 门 , 并及时申请补办手续。
  四、医疗费用减免管理
  ( 一 ) 享受医疗减免的优抚对象必须持《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到区卫生部门所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 各街道优抚对象 就医指定医院附后 ) 。需要转院治疗的 , 凭转诊证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费用减免。如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诊治 ,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 急诊除外 ) 。
  ( 二 ) 优抚对象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及标准 , 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 京医保制 200 阳 号 ) 执行。
  ( 三 ) 优抚对象患急危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年度累计最高限额 8 万元 ( 不含个人负担部分 ) 。超过最高限额 , 造成生活困难的 , 由区政府适当给予补助。享受 100%医疗费用报销的优抚对象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 四 ) 优抚对象凭《北京市优抚对象医 疗减免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 基本手术费减收20%,CT 、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减收20%, 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 50% 。
  五、相关部门责任
  ( 一 ) 本细则由区政府统一领导 , 区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二 )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优抚对象是否 享受医疗费用减免进行审核 , 要建立严格的 审批手续 , 保证经费有效使用。
  ( 三 ) 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取优抚对象的医疗费单据 , 并及时到卫生部门报销。
  ( 四 ) 财政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的资金保障 , 优抚对象的医疗减免经费 由区财政专项解决 , 每年由区财政根据上年 度享受医疗费用减免的优抚对象人数和优抚对象患病情况的实际需要 , 妥善安排医疗减免经费 , 并列入区财政预算。加大对该优抚对象的医疗减免经费资金的财务监管 , 确保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
  ( 五 ) 卫生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护理服务, 保证优抚对象的疾 病得到及时诊治。
  1 、优抚对象凭《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 实行挂号、就医、取药、住院、开设家庭病床 " 五优先 ", 建立优抚对象看病就医绿色通道。
  2 、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定期为优抚对象免费进行体检 , 孤老烈属每年两次 , 其他优抚对象每年一次 , 并开展送医送药上门活动。
  六、附则
  ( 一 )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 二 ) 本细则从 200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附:各街道指定医院
  单 位 指定医院
  前门街道办事处     前门医院      普仁医院
  崇外街道办事处     前门医院      普仁医院
  东花市街道办事处    东花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普仁医院
  体育馆街道办事处    体育馆路医院    普仁医院
  天坛街道办事处     前门医院      普仁医院
  龙潭街道办事处  龙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普仁医院
  永外街道办事处  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    普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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