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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时限规定

颁布日期:2006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06日 颁布单位:崇文区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节省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时间,增强行政许可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具体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条 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审批时限规定:
  (一) 受理:1个工作日
  (二) 初审:9个工作日
  (三) 审核:5个工作日
  (四) 审定:4个工作日
  (五) 告知:1个工作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审批时限规定:
  (一) 受理:1个工作日
  (二) 初审:5个工作日
  (三) 审核:3个工作日
  (四) 审定:2个工作日
  (五) 告知:1个工作日
  第六条 建设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申报登记表审批时限规定:
  (一) 受理:1个工作日
  (二) 初审:2个工作日
  (三) 审核:1个工作日
  (四) 审定:1个工作日
  (五) 告知:1个工作日
  第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时限规定:
  (一) 受理:1个工作日
  (二) 初审:13个工作日
  (三) 审核:3个工作日
  (四) 审定:2个工作日
  (五) 告知:1个工作日
  第八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时限规定:
  (一) 受理:1个工作日
  (二) 初审:5个工作日
  (三) 审核:3个工作日
  (四) 审定:2个工作日
  (五) 告知:1个工作日
  第九条 编制建设项目申报登记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时限规定:
  (一) 受理:1个工作日
  (二) 审核:3个工作日
  (三) 审定:1个工作日
  (四) 告知:1个工作日
  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审批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本规定内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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