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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文区全程办事代理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事业单位:
  《崇文区全程办事代理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崇文区全程办事代理制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区政府各部门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区《关于加快推进全程办事代理制和网上互联审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责任是指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纪律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政府各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追究范围,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没有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
  (二) 全程办事代理制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的;
  (四) 其它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有关规定的问题。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本办法追究范围,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全程办事代理制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其它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区监察部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全程办事代理制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全程办事代理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监察局。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被追究全程办事代理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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