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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05月28日 颁布单位:崇文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督促落实。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研究、制定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工作制度及具体操作规范,确保行政许可法实施时有章可循。 
  二、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应坚持合法、便民、效率原则及以实施机关为主,即“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需要市统一制定的,如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听证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等由市统一制定。
  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行政许可的各项配套实施制度的重点是: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办理行政许可时限制度;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管理制度;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本机关认为应当建立的其他制度。
  四、各实施机关在完成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配套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要将本部门制定的配套实施制度汇编成册。加强对直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配套制度的要求熟练操作。
  五、各实施机关应于6月30日前将制定的上述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政府信息平台和行政办公场所公布。区政府将就此项工作组织对各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

  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

                  崇文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

  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公开,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公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公开;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包括: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许可审查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有关的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制度等。对于一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程序。对于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要理清部门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各自责任。
  三、办理行政许可时限制度。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完成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时限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完成办理行政许可。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费的,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制度,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制度,处理结果抄告制度,行政许可相对人信用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有关行政许可举报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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