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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0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05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
  为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昌平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昌平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本区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安全责任制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交通安全委员会是本区实施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行使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及单位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职能。
  第五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的交通安全委员会是本地区、本系统实施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并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利用播放光盘、板报、刊物、有线广播等形式,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定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交通安全村、社区的建设工作,在所属的村、社区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并督促其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各项交通安全工作;
  (五)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安全形势,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和安全干部例会;
  (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辖区内的所有单位纳入交通安全管理,并与其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七)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重大政治活动和重要节假日之前,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措施;
  (八)充分发挥交通安全信息联络员及积极分子队伍作用,建立奖励机制,调动其及时反馈本地区、本系统交通安全隐患的积极性;
  (九)建立九座以上客运车辆承包责任制,落实客车“户籍化”管理工作,定期对车主和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逐级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十)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交通安全村、社区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评定;
  (十一)根据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向同级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表彰、奖励申请。
  第六条 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对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督促、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单位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本地区、本系统交通安全委员会进行备案。
  第九条 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除遵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落实、同总结、同评比;
  (二)根据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及时制定各时期的交通安全工作方案;
  (三)设置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和职工群众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四)建立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制度,对本单位的机动车及驾驶人要逐一登记备案,并层层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五)对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所属人员,进行分析、教育和处理,对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纠正;
  (六)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人教育、机动车检查、职工安全教育、开展宣传活动及交通事故工作档案;
  (七)单位迁移、倒闭或注册新单位的,要及时向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登记备案;
  (八)机动车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年检,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九)接受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组织,按企业大小及机动车数量配备专职交通安全员;
  (二)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要进行资质审核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及时向专业运输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及时掌握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
  (四)利用座谈、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所属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结合运输行业的特点,开展全年“无交通事故”安全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除遵守《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二)深入开展中小学生“平安之路”交通安全系列教育活动。在学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学习手册》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学生的交通行为素质养成教育;
  (三)每学期对讲授《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学习手册》的教师进行一次培训,通过教师之间的交流,提高交通安全教育质量;
  (四)每学期确定一个交通安全教育主题,在学校、班级、学生中利用校、班会等形式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五)每年九月份为“中学生爱心接力、小黄帽传递平安”活动月,各学校要动员升入初中的中学生将自己的小黄帽捐赠给偏远山区刚入学的小学生;
  (六)对校车、学生班车及驾驶人严格按标准把好准入关,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并逐车逐人登记造册,建立监管档案;
  (七)未上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车内乘客意外伤害险、超报废年限、逾期未检验和不符合校车标准的车辆,不得当作校车或学生班车接送学生;
  (八)学校要加强对乘坐校车、学生班车的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使学生不乘坐“黑车”、超载车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第十二条 区政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系统也要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对单位车辆、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30日原昌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昌平县实施〈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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