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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0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2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加强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四十二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条 企业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方面可以享受下列服务:
  (一)注册地址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投资服务中心(招商局)为其提供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并为企业无偿代办相关手续。
  (二)注册地址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企业,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经济发展部门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由区投资服务中心(招商局)为其提供业务指导。
  第五条 企业在办理劳动人事关系方面可以享受下列服务:
  (一)企业聘用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的规定,向区人事局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二)企业聘用非本市生源毕业生的,由区人事局根据相关
  规定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三)注册地址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区人事局申请办理高级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定手续。
  (四)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属外地户口的,可以按照《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的规定,向公安昌平分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五)兴办私营、个体企业或到私营、个体企业就业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档案可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管理。
  (六)企业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可以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集体存档。
  第六条 已建成投产的企业,需申请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区投资服务中心(招商局)免费为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咨询,并协助企业组织申报材料。
  第七条 注册地址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企业申请认定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区科委为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方面的政策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 企业需办理产品进出口业务的,由区商务局为其提供进出口、通关、商检等方面的协调、培训和咨询服务。企业需申请享受各类出口优惠政策的,由区商务局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注册地址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其子女在本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可享受本区户籍人口子女的相同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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