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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0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2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昌平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昌平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对街(镇)社区公益事业补助标准:按照社区居委会规模大小,2000户以下的每年8万元,超过2000户的按年度每增加1户增加40元,社区公益事业补助数额届内不再调整。此项经费统一核算给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严格按照标准核定给辖区社区居委会。
  第三条 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美化绿化和综合治理、社区治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法律宣传与服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
  第四条 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用于基层公益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非社区公益事业,更不得用于组织外出学习考察费、招待费、会议费、购置费等消费性支出。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社区公益事业的投入,并严格加强资金管理,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核社区公益事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真正用于支持社区开展公益事业,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 健全完善社区民主理财制度,将财务公开作为民主理财的重点,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开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第七条 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年初各社区居委会要依据公益事业项目需求,确定支出项目,上报街(镇)政府,由财政科纳入年度预算,按居委会单独核算。街(镇)财政科每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年度末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逐一汇总报市财政局。同时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滞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昌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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