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区县行政措施 > 昌平区行政措施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昌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昌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昌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农民老有所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是:坚持以保障参加保险人员老年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镇 (街)、村(社区)建立的各种补助制度逐步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坚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相衔接;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组成。个人账户在积累期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参保人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划及有关政策,协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机构,根据区政府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区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本镇 (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计划及组织本镇(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负责对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宣传和贯彻市、区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指导各镇(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支付进行监督。
  第八条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机构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镇(街)农保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的收集、支付管理;负责为参保农民建立个人帐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等手续;负责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核,核算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九条  各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经办本辖区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村(社区)经办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本镇(街)保险费的汇集、上缴;负责本镇(街)参加保险的村(社区)的编号,审核村上报的有关表单;负责审核养老金领取、转移、衔接和退保的资格,办理申报和发放手续。
  第十条  各村(社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协管小组(以下简称协管小组)。其职责是:负责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参保人的编号;负责本村保险费的收集、上缴;负责养老金启领和停发的申报。

  第三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模式。缴费标准按领取标准测算,最低缴费标准原则上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本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最高缴费标准应使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原则上按年缴纳,也可趸缴。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村(社区)对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参保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等由各村(社区)自行制定。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和取得土地融资收益的,尤其是集体土地被征占后,村民未农转非的,村集体应按一定比例将收益优先用于为村民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参保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等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农村现役义务兵、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及有困难的残疾人,各镇(街)和村(社区)要适当提高保险费补助标准,具体补助范围、标准和方式由各镇(街)和村(社区)确定。
  第十七条  区财政每年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对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进行补贴和建立待遇调整储备金。区政府的补贴分为年度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贴和山区村补贴。
  凡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并达到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享受政府的年度补贴。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及残疾人享受政府补贴不受最低缴费标准的限制。
  对以趸缴方式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将趸缴总额按以后每年的最低缴费标准折合,逐年给予补贴,领取养老金后,余下的折合年限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市财政对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一般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因病或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提前5年,但领取标准相应降低。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按月领取。领取标准按领取系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储备金。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身故的,参保人个人帐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帐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帐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帐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个人帐户剩余部分并入调剂金。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的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帐户余额的,按个人帐户余额支付;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帐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帐户剩余部分并入调剂金。
  第二十五条  养老金的权益不得转让。

  第五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退保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其保险关系转移:
  在本区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
  户口迁出本区,迁入地区可以接纳保险关系的。
  符合第一款的,只转移参保人的保险关系,不转移保险资金;符合第二款的,将参保人的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积累资金转入迁入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其保险关系与城镇社会保险关系衔接: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转居后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继续保留;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农转居人员,也可将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进行核算,并按规定分别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转居后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人员,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部划转到区农保中心,建立个人账户,享受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保: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身故的;
  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市,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
  参保人转为国家公务员的。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退保条件的,区农保中心根据个人帐户资金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退保金额,并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第六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区政府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工作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经站、统计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和参保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由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待遇调整储备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区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待遇调整储备金进行管理。区农保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金额;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各自在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北京市昌平区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北京市昌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 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各类人员。
  (二)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但集体和个人具有缴费能力,且个人自愿参加本保险的人员。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一)参保人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协管小组办理参保手续。村协管小组以参保人所在的镇(街)、村(社区)及参保人的出生年份为依据为参保人统一编号,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当日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送交到镇(街)社保所。镇(街)社保所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农保中心,区农保中心审核无误后,为参保人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二)农村现役义务兵、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及残疾人,参保时应提供相关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当上述人员身份发生变更时协管小组应及时上报到镇(街)社保所,镇(街)社保所审核无误后及时上交区农保中心,为其办理身份变更手续。
  (三)参保人续缴保险费的,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协管小组办理续缴手续。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为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趸缴。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辅的缴费方式,缴费标准按领取标准测算。最低缴费标准原则上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本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最高缴费标准为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做相应调整。
  (四)参保人在初次领取养老金前,如果核算的领取数额达不到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可以一次性补足保险费。
  (五)超过缴费年龄的参保人员应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女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女54岁参保的缴费标准确定;超过60周岁的男、女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按照男59岁参保的缴费标准确定。从参加保险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
  (一)有条件的镇(街)、村(社区)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村(社区)对参保人员的具体补助标准及范围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各镇(街)、村(社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经济状况对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及有困难的残疾人适当提高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由各镇(街)、村(社区)自定,但在正常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以上。
  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应按最低缴费标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额缴纳。
  (三)区政府每年按本区符合补贴标准的参保人数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补贴。
  1.年度补贴: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的原则,集中有限的资金,加大对大龄农民(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财政补贴力度,实行区级财政补贴倾斜性政策,优先解决大龄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参保人员间断缴费或达不到缴费最低标准的,不享受当年政府年度补贴。以趸缴方式缴纳的,将趸缴总额按以后每年的最低缴费标准折合,逐年给予补贴。领取养老金后,余下的折合年限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年龄段

年度补贴标准(元)

16-44周岁

16-39周岁

25

45-49周岁

40-44周岁

100

50-54周岁

45-49周岁

300

55-59周岁

50-55周岁

500

 


  2.独生子女父母补贴: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年度补贴在正常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3.山区村补贴:区财政对山区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年度补贴在正常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山区村的范围按昌农发〔200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
  (四)区财政按不低于区财政补贴总额15%的标准安排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储备金,用于调整已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
  (五)市财政对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区劳动保障局每年在核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的基础上,于9月30日前,向区财政局提出拨付补贴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30日内拨付到位。
  五、个人帐户的组成及计息
  (一)区农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农保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相应的利息收入组成。
  (二)个人帐户资金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积累期内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6月30日前调整时,个人帐户从当年7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计息,实行分段计息;积累期内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帐户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计息。
  六、养老金的领取与计发
  (一)养老金一般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月领取标准按领取系数确定。养老金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2004年7月1日前已经参加农保的人员,养老金计发按原规定执行。
  2004年7月1日以后参加农保的人员,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按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和相应的领取系数确定,领取标准不低于缴费当期按测算表测算的标准。
  因病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领取年龄可提前5年(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鉴定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经区农保中心审核后,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养老金领取数额比正常领取年龄领取时相应降低,具体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区农保中心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发放帐户并按月将应领取的养老金拨付到位。
  区农保中心应在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一个月的5日前,将《领取养老金确认通知单》发放到社保所,社保所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领取养老金确认通知单》发放到参保人手中,告知参保人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养老金领取数额。参保人确认后,于当月15日前将《领取养老金确认通知单》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返回社保所,社保所审核后交区农保中心,作为拨付养老金的依据。参保人员从次月起每月的15日后凭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需要补缴保险费的,必须在当月15日前进行补缴。
  (三)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身故后,协管小组应在当月内将参保人的死亡证明上交到镇(街)社保所,镇(街)社保所在参保人死亡当月5日之内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到区农保中心办理养老金终止拨付手续。
  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规定填写《一次性继承养老金申请表》,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社保所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交区农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四)区劳动保障局根据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生活消费指数、物价指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储备金的规模等因素,商区财政部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衔接
  (一)参保人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将《转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等材料送交到镇(街)社保所,镇(街)社保所审核后到区农保中心为其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参保人在本区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参保人的保险关系,不转移保险资金。
  参保人在本市区县之间转移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资金转入迁入区县的农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迁居外省市,迁入地已建立农保制度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资金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迁入地未建立农保制度的,按参保人个人帐户资金积累总额计算退保金额,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参保人整建制转居后,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其农保个人帐户资金作为补缴资金。转居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人员,其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转为城镇居民后退保的,按其个人帐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计算退保金额,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
  (三)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部划转到区农保中心,建立农保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保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身故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身故当月将《退保申请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死亡证明》等材料送交协管小组。由协管小组审核后交社保所,社保所审核后交区农保中心。区农保中心按规定计算退保金额,办理相关退保手续。
  (二)参保人因户口迁出本市且保险关系无法转移而要求退保的,应将《退保申请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等材料送交到协管小组。村协管小组审核后交社保所,社保所审核后交到区农保中心。区农保中心可根据参保人个人帐户的资金积累总额按有关规定计算出退保金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保手续。
  (三)参保人转为国家公务员后,应及时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证》、《退保申请书》、公务员身份证明等材料送交到协管小组,协管小组审核后交社保所,社保所审核后交到区农保中心。区农保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保手续。
  (四)参保人因其它情况要求退保的,只退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财政补贴积累资金并入调剂金。
  (五)计算退保金额时,参保人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参保人在其它情况要求退保的,按本规定只计算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利息。
  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区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按照财政专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三)区农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负责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
  十、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昌平区财政局进行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