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区县行政措施 > 昌平区行政措施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1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新修订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北京市昌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各项决策,紧紧围绕创建"三个首选之区"和建设一流首都城市发展新区的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效能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政治坚定,胸怀全局,心系群众,依法行政,勤政廉洁,求真务实,善于创新,争创一流。
  四、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出差(出访)、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要求,全面、高效地做好各项工作。
  十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增收。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三、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十四、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重点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各种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决策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的重大决策,重要的行政事务以及区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区财政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和发展规划为依据,需经过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区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顾问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顾问的作用,每年向政府顾问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便于其了解区情、荐言献策。
  二十、对区政府的决策,相关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昌平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区政府法律学习制度,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12次。
  二十二、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要尽可能在实施之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提前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再提请区政府研究。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方可发布实施,并及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要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十五、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深化政务公开

  二十六、区政府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切实转变政府工作作风,建设阳光政府。
  二十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事项;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重大工程建设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与群众利益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各工作部门设置、职责和管理权限;领导分工、主要职责;审批事项及审批程序等除有保密规定的以外,均应在一定范围向社会公开。同时不断扩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政务公开范围,把政务公开工作向科室、基层站(所)延伸,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十九、政务公开工作要采取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形式,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要求、服务对象等,采取设立政务公开栏;印发相关文件资料、制作发放《政务公开指南》或便民卡片;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开辟政务公开专栏;设立专线咨询电话或咨询服务台;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多层次予以公开。
  三十、各部门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主要的衡量标准,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公开监督信箱等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十一、把深化政务公开与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为群众营造更加便捷的服务环境,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二、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每半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十三、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区政府领导要根据统一安排,认真做好信访接待的相关工作。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七、区政府各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并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违法、不当行使权力、行政不作为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的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参加人员: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垂直管理部门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的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的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四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参加人员: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议题涉及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四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副区长并区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长出差(出访)、学习期间,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纪要由常务副区长签发。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审议的事项有: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
  (二)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或需由区委决定的事项、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请求批准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全区重大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等;
  (四)区政府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
  (五)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全区价格改革及政府定价、调价方案;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措施;年度重点工程、折子工程及政府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计划等;
  (六)以区政府名义主办及承办的重大活动筹备工作情况;
  (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
  (八)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九)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十三、区政府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区政府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召开,研究决定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专项工作。具体研究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及参加人员范围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确定,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四十四、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每周召开1次,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是沟通情况、研究工作。区长碰头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五、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包括电视电话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部署涉及全区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四十六、区政府会议的相关要求:
  (一)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为提高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的会议质量,上会议题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凡属副区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以及通过协调可以解决的事项,不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确需由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要严格履行上会议题审批程序。议题提出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并与议题涉及单位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材料,由主管副区长组织相关部门(涉及法律法规事项的,必须由区政府法制办参加)进行研究论证。主管副区长在签署上会意见的同时,一般应与常务副区长和区长沟通,经区长审阅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上会。如有急需研究的事项,报经常务副区长和区长同意后,可临时列入会议议题。
  议题提出部门一般应提前3天将上会议题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将材料通过区政务专网(http://office.bjchp.gov.cn)下发至各参会单位。与会人员应认真研读会议材料,形成初步意见,便于会上发言。
  (二)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三)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区政府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尽可能集中一个时期召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尽可能合并召开;提倡开短会、小会、电视电话会;全区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住会。
  (四)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应向区长请假,并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区政府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安排领导出席会议。凡因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同意的,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五)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议题汇报人的汇报要做到中心明确、条理清楚、语言简练。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与会领导发言要力求简洁扼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对内容相同的意见和建议,与会领导不再作重复性发言。会议期间不得无故早退,不得随意出入会场,与会人员要将手持电话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保持会场安静。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要作公开报道。

  第九章 公文制度

  四十七、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四十八、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四十九、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经区领导批示的公文、群众来信,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随意横传。承办部门应抓紧落实区领导的批示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区政府,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情况。
  五十、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制发的请示、报告;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发布的政府令;人事任免文件;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公文;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属副区长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公文,由主管副区长签发。
  五十一、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主管副区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涉及外事工作的公文,需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签发。
  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二、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五十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原则上不直接报区政府领导。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区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应一式2份,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四、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五、区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区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提前1周将书面请示、会议议程及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一般只安排1-2位区政府领导出席。区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得超标准接待。
  五十六、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单位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报告会等会议和开业、奠基、剪彩等活动,应事前征得区政府领导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区政府领导出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单位举办会议和活动的,原则上不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确需邀请的,报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同意,以区政府名义请示市政府安排。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已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区政府领导出席区政府各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或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需要报道的,需征求领导本人的意见。

  第十一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八、区政府副区长以上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区委书记同意,并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区属事业单位处级正职行政领导和区属企业正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经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区委书记审批。区政府有关单位的处级副职行政领导和企业副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区外事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批。正处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一年不超过1次,副处级领导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二年不超过1次;确因工作需要,一年不超过2次。
  区政府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不安排迎送。出访目的地国如有与我区建立或拟建立友好关系的城市,应尽量安排访问,增进双方的了解与友谊,促成友城交流项目的实施。
  五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区属事业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区政府副区长以上领导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区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商有关单位,提前1周提供背景资料及谈话口径报区政府。各单位不得直接给区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邀请或请柬。
  六十、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要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对外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自行其是。

  第十二章 学习和调查研究制度

  六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自觉加强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拓宽知识面,增强做好工作的理论基础。建立和健全各项学习制度,加强对法律、金融、财税、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区委区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举办的各类学习讲座,认真完成在线学习任务。
  六十二、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基础上,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做到情况明、数字准。区政府领导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并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深入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每年通过调研,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六十三、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区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三章 督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制度

  六十四、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工作督查制度。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对区政府的决策,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对于区政府督查室督办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度。
  六十五、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区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考核内容包括:
  (一)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区政府重点工程、折子工程、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三)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四)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纳入督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六十六、加强督查反馈。对重点工作进行不定期专项督查,对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定期督查,具体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承办,并定期通报各部门、各镇(街道)落实情况。

  第十四章 请假报告制度

  六十七、区长离京出差(出访)、学习,应当事前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副区长离京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区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结束回京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六十八、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离京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区长、主管副区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提前3天报区政府办公室;外出回京后,应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六十九、市委常委、副市长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公司主要领导来我区各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各单位应提前向区政府主管区长报告。各单位领导参加市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后,要及时向主管区长汇报会议精神和落实意见。

  第十五章 作风纪律

  七十、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七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馈赠礼品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