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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制度,改善本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年第120号)、《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以租金补贴或者租金减免方式租赁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委)是本区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指导协调本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区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实行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方式。
  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对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配租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房屋。
  租金减免,是指房屋产权单位对住房面积达到标准的廉租对象,按照《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新增租金免交的办法。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10平方米(包括原住房面积)。
  有关对廉租对象租金减免的标准、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等,依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为城镇低保对象或者优抚对象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为1.333)。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使用面积÷同户籍内长期共居人口数(共居人口在本市另有住房的除外)+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数。
  第七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下列证件之一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以及区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审核登记表》(以下简称为《登记表》);申请家庭按照《登记表》填写要求如实填写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资格证明一栏中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区建委对申请家庭交报的《登记表》、低保或优抚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委给予登记,并注明申请家庭的配租方式。
  (四)区建委在登记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配租通知单》。
  第八条 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廉租家庭月租金补贴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廉租家庭月租金补贴数额=20 ×(10-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每户计发的月租金补贴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
  配租家庭人口:城市低保家庭以《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明的保障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第九条 配租家庭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金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租金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金补贴。
  第十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区建委将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资金设专户管理,每季度向廉租家庭核发一次。
  第十二条 廉租家庭在配租期间应遵守约定,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三条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区建委停发租金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 区建委每年定期会同区财政局、民政局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城镇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区建委、财政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区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区政府2002年3月26日发布的《北京市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发〔20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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