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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1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昌平区地震局(以下简称"区地震局")是本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地震局依法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区发改委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到区地震局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根据区发改委的告知,到区地震局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区地震局在接到建设单位出示的区发改委的告知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同时将审核意见函复区发改委。
  第六条 区发改委和区地震局等部门内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互相通报有关情况,依法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前,应当向区地震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
  (二)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备案通知书或其它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函复文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四)拟办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原件1份);
  (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
  (七)建设场地(或近旁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审查报告(复印件1份);
  (八)已做过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需提交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九)重要工程需提交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标准)技术工作报告(复印件1份);
  (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需提交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相应机构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
  (十一)区地震局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地震局自受理建设工程项目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初审意见书》、《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后,向区地震局提交的"建筑设计说明"和"结构设计说明"等图纸,应当具有工程设计单位加盖的专用章。
  第九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在设计前,必须报区地震局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备案、登记,由区地震局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现行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直接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对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与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在昌平卫星城东扩新区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前应当向区地震局提出申请,由区地震局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出具《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工程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需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 下列工程和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中规定的甲类建筑。
  (二)高度80米以上(包括80米)的高层建筑。
  (三)国家、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包括业主或者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它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设施、重要国防、军事工程、市级和国家级高科技建设工程。
  (五)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阳坊镇、马池口镇、十三陵镇、昌平城南、南邵镇、崔村镇、兴寿镇)
  (六)局部地质条件复杂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低的地区。
  (七)占地面积较大或者跨越不同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城镇、大型厂矿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
  (八)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5g、0.20g区域内的部分乙类建筑(指总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生命线工程)。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支出,纳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四条 凡经区地震局审查,确定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结果,需经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区地震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交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同时,接受区地震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地震局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核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区地震局应当参与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第十九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市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将上级地震部门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结果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材料报区地震局备案,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区地震局依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区地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或者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区地震局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区建委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地震局工作人员在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专业用语解释:
  (一)"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三)"地震小区划",是指根据地震区划图及某一区域(场地)范围内的具体场地条件,对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细致区域划分,给出抗震设防要求详细分布的技术活动。
  (四)"地震动参数区划",是指以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反应谱特征周期为指标,将国土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的区域。
  (五)"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是指与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最大值相应的水平加速度。
  (六)"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输油等工程。
  (七)"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区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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