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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地震监测预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地震监测预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昌平区地震监测预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地震监测预报管理工作,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及《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大纲》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要求,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确定的未来十年尺度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的地震灾害损失的城市和地区。
  第四条 昌平区地震局(以下简称"区地震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监督管理、群测群防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地震监测站管理、地震宏观观测站建设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区、镇、街道的统一安排,做好地震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
  地震群测群防,是指非隶属地震系统的公民和组织开展的地震监测、预测和地震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地震监测预报活动,包括地震监测和地震预报。
  地震监测,是指通过专用设备,对地震信息和地震前兆信息进行连续或定期监视与检测。
  地震预报,一般是指对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地震预报程序由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和地震预报的发布等环节组成。
  第七条 本区地震监测预报实行区域资源共享和区域震情会商制度。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区属地震监测台(站)网建设及运行、地震流动观测、地震监测信息技术及管理、地震监测技术的应用与推广、震情跟踪、地震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站)网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本区地震监测台(站)的规划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分级分类管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相协调,不得擅自变更。
  各镇、街道按照全区规划,建立地震监(观)测站。
  第十条 本区地震监测台(站)网,由国家、市和区、镇、街道地震监测台(站,含观测台)组成。
  第十一条 本区地震监测台(站)选用政治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地震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地震监测员,负责地震监测(观测)工作。
  第十二条 区属地震监测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作补贴。
  第十三条 本区地震监测台(站)应当建立地震监测相关制度,履行地震监测工作职责,保证地震监测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强震动观测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台(站)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确需中止或终止的,区属地震监测台(站)应当报请区地震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国家和市级地震台(点)依照国家、市有关规定办理,并将结果抄送区地震局备案。
  第十六条 地震监测台(站)所在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地震监测运行通信、交通、水、电等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地震监测人员应积极参加区地震局组织的地震监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章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国家标准划定最小保护距离。
  区地震局会同公安昌平分局在地震监测台(站)附近设立保护标志牌,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及要求。
  第二十条 区地震局按照有关规定,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保护范围,向公安昌平分局和国土昌平分局、规划昌平分局等部门进行通报。
  规划昌平分局在核发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区地震局的意见;区地震局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危害。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地震监测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水务、气象、地磁等监测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地震监测资源共享单位")依法共享地震监测资源。
  第二十三条 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召开由地震监测资源共享单位参加的年(季)度、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地震趋势会商会、专项业务工作会等。
  地震监测资源共享单位应提出会商意见,落实有关异常,做好震情跟踪、震情监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震监测资源共享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资源和科技优势,主动参与《昌平区"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共同促进本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为提高区域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做出贡献。
  第五章  地震群测群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应当在健全完善本地区防震减灾组织机构、队伍的基础上,强化"三网一员"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本办法所称三网一员,是指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道应当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防震减灾知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地震宏观观测站的建立、运行管理和变更,落实观测制度,实现群测群防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 地震监测站所在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地震监测工作任务。所在镇、街道应当统筹协调,保障监测环境与运行。
  第六章  区域震情会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地震局应当坚持实行周、月和季、年中、年度区域震情会商制度。
  第三十条 区域震情会商会议由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召开。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工作的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当按照区域震情会商制度要求参加年度、年中、季度区域震情会商会议,遵守会议制度、保密制度,并提交相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区地震局应当将国家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区域震情会商意见,报市地震局、区政府;年度、年中地震趋势会商意见报市地震局;全市地震趋势会商结论报区政府。
  第三十二条 地震监测资源共享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区及邻近地区地震监测预报的专项研究。
  第七章  地震预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按照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地震监测资源共享单位及分析研究人员,根据区域地震监测资源共享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区地震局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
  第八章  震情应急值守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区地震局根据北京市地震局、昌平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要求,做好震情应急值守工作,执行零报告制度;地震监测资源共享单位根据区地震局的要求,做好震情应急值守工作,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震情应急值守期间,区地震局按照市、区专项指挥部要求,严格做好应急值守。
  各镇、街道应当每日将本辖区地震监(观)测情况汇总报区地震局。
  地震监测资源共享单位必须做到24小时有专人值班,有领导带班,并将本单位每日地震监测情况报区地震局。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地震监测预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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