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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药监昌平分局关于建立昌平区药品专管员队伍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0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2月2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药品市场秩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区组建药品专管员队伍。现将药监昌平分局《关于建立昌平区药品专管员队伍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昌平区药品专管员队伍的实施意见
  (药监昌平分局  2006年2月)

  近年来,我区医药经济发展迅速,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数量不断增大,药品监管形势日趋严峻,监管任务也日益繁重。虽然我区药品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农村药品三级监督网队伍不断壮大,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药品市场尤其是农村药品市场仍然是监管的薄弱环节,存在较多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延伸监管触角,快速有效地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结合我区情况,特建立昌平区药品专管员队伍。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具体内容
  (一)药品专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每个镇(街道)设一名药品专管员,全区共需设17名药品专管员,由药监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年龄在25-4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有责任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且掌握一定的药学相关知识,对药品监管工作较为熟悉。
  (二)药品专管员的职责
  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本镇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工作。
  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检查工作。
  3.准确掌握本镇(街道)药品市场的各项动态,维护好药品市场秩序。
  4.按时准确完成分局交办的各项工作,发现问题需及时向药监昌平分局反映。
  (三)药品专管员的考核
  药品专管员由药监昌平分局负责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四)药品专管员的工资待遇
  药品专管员的工资由药监昌平分局负责管理。

  附件:药品专管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专管员的管理,特出台此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药品专管员负责本镇(街道)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药品专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资格证书:
  (一)具有药学、医学、护理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二)本区户口;
  (三)年龄25岁至40岁。
  第四条 药品专管员由药监昌平分局负责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 药品专管员应当按照规定向药监昌平分局(以下简称考核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专管员资格申请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印章)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考核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考核管理机关每年组织两次药品专管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药品专管员资格考核,包括药品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考核。
  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80分为合格。
  考核合格后,考核管理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发给药品专管员证。
  第九条 药品专管员证应当注明药品专管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编号、受聘机构(公章)。
  第十条 药品专管员证,在本镇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药品专管员从事各项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药监昌平分局的有关规定,提供准确、清晰、明确、客观的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机关定期对药品专管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考核管理机关对药品专管员证每年审查一次,主要审查药品专管员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十四条 考核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药品专管员档案,记录考核、审查、培训和药品专管员证颁发、变更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药品专管员,考核管理机关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药品专管员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由考核管理机关取消其药品专管员资格,收回药品专管员证。
  第十七条 药品专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收回药品专管员证,并予以注销:
  (一)无正当理由,未请假不参加分局组织活动的; 
  (二)年终考核未通过的(80分以下);
  (三)工作出现两次以上失误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药品专管员手册,由药监昌平分局负责编制。
  第十九条 药品专管员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发给新的药品专管员证。
  第二十条 药品专管员证由药监昌平分局由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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