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药品市场秩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区组建药品专管员队伍。现将药监昌平分局《关于建立昌平区药品专管员队伍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昌平区药品专管员队伍的实施意见 (药监昌平分局 2006年2月)
近年来,我区医药经济发展迅速,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数量不断增大,药品监管形势日趋严峻,监管任务也日益繁重。虽然我区药品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农村药品三级监督网队伍不断壮大,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药品市场尤其是农村药品市场仍然是监管的薄弱环节,存在较多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延伸监管触角,快速有效地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结合我区情况,特建立昌平区药品专管员队伍。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具体内容 (一)药品专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每个镇(街道)设一名药品专管员,全区共需设17名药品专管员,由药监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年龄在25-4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有责任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且掌握一定的药学相关知识,对药品监管工作较为熟悉。 (二)药品专管员的职责 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本镇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工作。 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检查工作。 3.准确掌握本镇(街道)药品市场的各项动态,维护好药品市场秩序。 4.按时准确完成分局交办的各项工作,发现问题需及时向药监昌平分局反映。 (三)药品专管员的考核 药品专管员由药监昌平分局负责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四)药品专管员的工资待遇 药品专管员的工资由药监昌平分局负责管理。
附件:药品专管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专管员的管理,特出台此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药品专管员负责本镇(街道)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药品专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资格证书: (一)具有药学、医学、护理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二)本区户口; (三)年龄25岁至40岁。 第四条 药品专管员由药监昌平分局负责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 药品专管员应当按照规定向药监昌平分局(以下简称考核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专管员资格申请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印章)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考核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考核管理机关每年组织两次药品专管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药品专管员资格考核,包括药品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考核。 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80分为合格。 考核合格后,考核管理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发给药品专管员证。 第九条 药品专管员证应当注明药品专管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编号、受聘机构(公章)。 第十条 药品专管员证,在本镇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药品专管员从事各项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药监昌平分局的有关规定,提供准确、清晰、明确、客观的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机关定期对药品专管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考核管理机关对药品专管员证每年审查一次,主要审查药品专管员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十四条 考核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药品专管员档案,记录考核、审查、培训和药品专管员证颁发、变更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药品专管员,考核管理机关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药品专管员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由考核管理机关取消其药品专管员资格,收回药品专管员证。 第十七条 药品专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收回药品专管员证,并予以注销: (一)无正当理由,未请假不参加分局组织活动的; (二)年终考核未通过的(80分以下); (三)工作出现两次以上失误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药品专管员手册,由药监昌平分局负责编制。 第十九条 药品专管员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发给新的药品专管员证。 第二十条 药品专管员证由药监昌平分局由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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