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2017〕29号),规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我部制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1月1日前,根据本办法附录一中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http://www.zhb.gov.cn/gkml/sthjbgw/gfxwj/201807/W020180711538878975921.pdf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