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7年02月04日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对于各地区已实施的不符合规定的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以及超过1年以上期限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要积极稳妥清理规范。要加强库款管理与现金管理的统筹,当月一般公共预算累计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98%的地区,下个月不得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四)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规定,可参照结转两年以上资金的做法,将结转两年以内的资金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预算周转金的规模,要根据支付需要合理确定。

  (五)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时,要综合考虑债务到期情况和库款规模,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和节奏。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已入库的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库款较高月份先通过库款垫付拟置换的债务,债券发行后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

  二、继续实行地方库款考核通报机制,强化考核督导

  (一)继续实行考核通报机制。财政部将继续按月对地方库款情况进行考核,并进一步加大通报力度。地方库款余额同比增幅过高的月份,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当月库款考核情况;其他情况下,按月分地区通报。全国通报中排名后6位的地区,必须在1个月内以省级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预算司)提交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材料。

  (二)严格考核信息报送时间。地方库款考核办法,参照《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上月库款数据按月填报《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情况表》,于每月7日前(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随库款月报一并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因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原因延迟报送考核信息的,财政部将扣减当期考核综合得分1分。

  (三)规范考核数据信息报送。省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情况表》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严肃性。对于报送数据出现较大差错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扣减当期考核综合得分。其中,对于财政部审查发现的影响考核排名的数据差错,每项扣1分。

  三、完善地方库款月报机制,提高信息质量

  (一)扎实做好库款月报编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2017年地方财政库款月报编制说明》(附件1)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库款月报的编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库款月报,并切实履行本地区库款月报数据信息审核职责,提高报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二)切实加强库款统计分析。省级财政部门要注重加强库款统计分析,重点加强库款余额变动情况、库款余额相对水平和库款保障水平变动情况、置换债券置换情况、运用库款垫付拟发债券和资金回补情况、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和到期情况、库款分布和层级占比变动情况等方面的分析,要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影响库款变动因素的分析。各月份的分析重点可结合实际确定,但库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省级财政部门必须在上报的分析材料中分析说明库款增加的原因。

  (三)强化库款运行情况监测督导。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库款月报等信息,加强对本地区库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库款管理相关工作督导。省级财政部门在库款同比增幅较高的月份,要及时督促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的本级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快支出进度。省级财政部门对于库款规模过高的市县,要及时督促其采取综合性措施,合理压降库款规模;对于库款规模过低的市县,要加快转移支付资金调度,并指导市县财政部门统筹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合理调度库款,防范潜在的支付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任务分工,逐项对照落实,扎实有效推进库款管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管理督导,确保层层压实责任。财政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债务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库款管理各项相关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宏观调控和稳增长工作大局。

  财政部

  2017年2月4日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