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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新法"公开征意见 消费者比例不低于1/3

2008-07-16 09:35   来源:市场报

    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消费者比例不得低于1/3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价格听证会消费者比例不得低于1/3 。

    消费者比例不得低于1/3

    《意见稿》中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而在消费者代表的产生方式上,《意见稿》也有明确的办法,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

    此外,在其他参会人员的产生方式上,《意见稿》也规定,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委托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将聘请专家、学者等参与听证会。

    公开举行 允许旁听

    在听证会的举行方式上,《意见稿》也表示,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而且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和记者席。

    其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按照报名顺序或者随机选取。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按照报名顺序或者随机选取。不仅如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听证人名单。

    定价听证会可二次举行

    此次《意见稿》明确提出,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听证。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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