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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土流失信息未公开拟追责

2015-03-27 02:31   来源:北京晨报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3月26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河湖、湿地、生态公益林、绿化隔离带、公共绿地、郊野公园、滨河森林公园、绿道等被纳入禁止建设或是限制建设地区。同时水土流失调查监测等信息也要按规定公开,未公开拟对其主管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委员会提出,北京多年来持续开展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平原百万亩造林、河湖水系综合治理等大规模生态环境建设,为水土保持提供了坚实基础。这些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区域,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水土流失防治需要,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范围。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改稿中增加一条,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防治需要,将河湖、湿地、生态公益林、绿化隔离带、公共绿地、郊野公园、滨河森林公园、绿道和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蓄滞洪区等区域纳入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进行管理,并将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告。”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其中,水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如不按规定公开水土流失调查、监测等信息,将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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