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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

2009-05-04 15:44   来源:

国家能源局4月28日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全国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进行瓦斯专项整治。

2010年7月~2010年9月,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将对各地区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对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小煤矿通过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小煤矿,要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小煤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通过整治,能源局希望实现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小煤矿全部建立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小煤矿瓦斯事故总量下降明显,有效防范和遏制小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

目前,我国小煤矿个数占矿井总数90%以上,其产量约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小煤矿中有相当一部分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系统不健全、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现象时有发生,瓦斯事故总量居高不下。2008年,全国小煤矿发生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瓦斯事故总量的85.2%和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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