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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宅维修金将明确按面积楼层缴存

2009-08-27 09:41   来源:

  北京住宅维修金缴存标准将有所改动。昨日,《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根据意见,今后北京住宅维修金将按面积收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多层(单体建筑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或六层以下的)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单体建筑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上的)为200元/建筑平方米。

  不再按照2%收取

  根据此前本市依据实施的《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相关管理部门缴纳维修基金。此次《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据记者了解,去年北京市建委曾发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规定2008年2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都按照上述标准缴存。此次出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予以正式明确,同时对本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建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也予以明确,将依照本办法中商品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紧急情况下动用可不必2/3业主同意

  根据征求意见稿,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做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政府业委会银行三方监管

  据《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代管,市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为了解决住宅维修基金使用难及划拨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有业主大会的物业,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资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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