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对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其刑满、假释、缓刑、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就业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去年本市结合实际,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每档增加30元。其发放标准是: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每月422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每月44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每月47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每月50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每月531元;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422元发放。
根据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其刑满、假释、缓刑、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就业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规定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