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9月20日提交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这份《条例草案》。
在当天上午的全体会议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据悉,北京此项立法将固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验,引领、规范、保障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条例草案》共八章86条,包括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创新主体和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服务与保障等方面内容。《条例草案》对建设目标、领导体制,中心建设的具体战略规划与布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还全面规范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
应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
《条例草案》明确了建设目标、领导体制、创新主体地位等事项,其中规定,以建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目标。
《条例草案》明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在京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和科技创新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依法保障各类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开展创新活动,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协同创新。
《条例草案》还全面规范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
创新主体方面,支持科研机构等扩大科研自主权,推动构建实验室体系,支持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
科学研究方面,支持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尊重科技创新人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建立科学技术预测和评估制度,加强基础研究的分类规划和部署,系统部署科技攻关任务。
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探索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应用场景建设统筹协调机制,推动构建科技服务体系。
发布并适时调整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条例草案》明确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制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机制,以及建立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如在人才引进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发布并适时调整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战略科学家负责制,提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主持或者参与科技项目的比例。
鼓励创投主体重点投资高精尖产业
《条例草案》从金融、科技资源开放、监管环境、文化建设等方面规定了从多方位构建创新生态。
如在金融方面,鼓励创投主体重点投资高精尖产业,引导长期资本参与创投;鼓励银行探索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服务模式等;深化北股交与新三板、北京证交所的合作对接机制;持续提升科技型企业境外融资便利化水平。
科技资源开放方面,明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推进开放科学的发展。如具体规定,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完善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提升运营管理及共享服务水平,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开放共享。
监管环境方面,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
文化建设方面,政府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工作机制,科研机构按规定建立科技伦理审查机制;推动科学技术普及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统筹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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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
9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向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作《北京市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修改审计条例也正式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程。
《北京市审计条例》是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17年作了修改。此次修改一方面是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需要修改与审计法不一致的地方。同时也是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此次修改突出首都特色,固化改革创新成果,提出审计计划批准机制等。同时,在审计方式方面,明确对国家和本市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拟对本级政府和部门及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原《条例》共44条,本次修改24条,删除7条,增加2条,修改后共39条。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同时,对标新修改的审计法,根据本市审计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完善。
在健全审计工作机制方面,修正案草案提出完善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明确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完善审计结果报告机制,要求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同时,明确审计监督范围。明确对本级政府和部门及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明确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明确对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等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此外,条例修改还明确审计机关权限。具体说来,包括完善提供资料要求,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增强审计专业支撑,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应当建立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监督协调机制
此次修改,注重将北京市审计工作的创新经验成果,予以总结提炼,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如在监督协调机制方面,修正案草案明确市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监督协调机制。在审计方式方面,明确对国家和本市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在审计计划批准机制方面,明确审计机关按照要求提出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按照规定上报。
此外,还规定了约谈机制,要求审计机关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出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重要参考
此次修改还对优化审计监督措施作出规定。
如规范对绩效的审计监督。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绩效进行审计。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数据报送和共享。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需要核实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规定本市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向审计机关开放。
在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方面,修正案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明确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市和区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