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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启动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不裁员或少裁员可返50%

2019-05-16 09:36   来源:北京青年报

  5月15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北京市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此外,通知对困难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返还标准。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申请保费返还需满足三个条件

  通知明确,实施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北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北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通知还分别对参保企业以及参保的困难企业失业保险金的返还条件、标准、申请时间等给出了详细表述。

  根据通知,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条件有三个: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年度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

  据悉,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系统公布数据为准。对于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补缴欠费。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申请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通知明确,参保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上年度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困难企业申请需提供相应材料

  对于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时需满足以下四条:符合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2018年第四季度企业进口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属于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商定,需要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

  其返还标准按北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确定。通知强调,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9年4月1日起,申请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系统公布数据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促进就业政策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bjrbj.gov.cn/jycy/jycs/index.html)申请上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企业选择申请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还需向参保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等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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