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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将实现“两证合一”

2016-09-02 09:29   来源:北京日报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9月1日联合发布通知,我国将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4个试点地区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据悉,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原先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知明确,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我国自2013年开始实施商事制度改革。自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在全国全面施行;今年10月1日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又将全面推开。但之前的改革并未涉及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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