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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应为学校开放体育设施“上保险”

2016-07-21 09:39   来源:新京报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将统一规划

  今后,全市居住区的体育设施将根据不同的产权归属分类,面向业主低价或免费开放。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就全民健身事业中的部分重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纳入土地总体规划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世超介绍,此次修改稿中,明确规范了政府在全民健身经费投入、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等方面的保障责任和保障范围,要求市区政府和有关范围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将全民健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群众身边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不足,是制约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孙世超说,此次修改稿中也明确提出,北京市公共体育设施要按照统一安排、均衡布局、加强基层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同时,还要求市区政府完善财政投入机制,规范使用支出范围,优化经费分配结构,逐步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力度。

  属业主所有的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开放

  孙世超介绍,根据目前居住区体育设施的产权归属分类情况,此次修改稿中,明确提出要按照居住区体育设施的产权归属分类对其运营和开放做出规定,实行免费或低价开放。

  其中,由国家投资建设,产权属于国家的居住区体育设施,应由政府管理,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管,但应实行免费或低价开放;按照规定建设的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应当全面免费向业主开放;非业主共同所有的城镇居住建设项目配套体育设施及其他商业体育设施,鼓励其免费或低价向业主或社会开放。

  政府应为学校开放体育设施“上保险”

  孙世超介绍,此次修改稿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由政府负责组织。”

  其中,辖区内体育设施不足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中小学校向周边居民和群众健身团队开放校内体育设施,并将对外开放的中小学校、开放设施或项目、开放时间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孙世超解释说,此次进一步厘清了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原则是“谁让开放谁负责”,规定政府应当成为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主体,学校则要配合政府做好开放工作,开放的责任由政府承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组织实施,是因为其有更多资源、手段和方式协调解决学校无法解决的诸多难题。

  同时,区政府还应当为开放体育设施的中小学校办理责任保险、提供经费支持和其他必要的帮助,完善促进开放的组织管理、安全保障,以免除学校的相关责任,并解除学校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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