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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元旦实施 工伤险基金支付三类费用

2010-12-31 08:58   来源:

  201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将正式施行。30日上午市人力社保局透露,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制定暂行标准。

  按照新《条例》,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由于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因此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暂按本市现行规定的48个月本市上一年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按照新《条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暂按本市现行标准执行,待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升级完成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根据新《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150元/人/天,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此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

  这三个标准待市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后,再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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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津贴人均增长303元

  2011年本市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大幅上调,伤残津贴人均增长303元。

  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按照“高于养老保险金的调整水平,高于去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水平”的原则进行了调整。2010年12月31日之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2010年12月31日之前已享受护理费待遇的人员, 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护理费待遇。这是本市自2001年建立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后的第十次调整,且是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截止到10月底,伤残津贴平均值为2201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人均增长303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的增幅为13.77%。调整幅度不仅高于2011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而且高于2010年伤残津贴调整水平。

  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90元。

  截至2010年10月底,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为1262元。2011年,拟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人均1412元,增幅11.89%。

  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也将提高。因职工平均工资每年3月底左右才能公布,需待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调整。因此护理费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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