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即使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参加安全生产保险,从业人员如果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也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工伤社会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17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结合本市实际,修订草案中增补了部分新内容。其中,修订草案中规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期间,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工伤社会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修订草案中明确了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另外,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修订草案中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