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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惠及680万下岗职工

2009-03-31 09:11   来源:

记者3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680万左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收157亿元。

从2003年起,国家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于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超比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给予相应减免税优惠;大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达不到规定起征点,可免缴个体经营增值税、营业税。

2006年,国家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在每人每年8000元限额内按照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顺序,依次减免;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

今年以来,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国家决定,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8年底延长至2009年底。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国家促进就业、再就业税收支持政策扶持面将由城镇失业人口向所有需要就业的城乡劳动力转移,为各类劳动力就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政策扶持方式将由针对特定就业人群的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促进产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政策扶持重心将由偏重吸收就业向鼓励吸收就业与自主创新并重转移,加大对自主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通过促进创新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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