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发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市拟制定出台《汕头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目前,已经形成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送审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设施。《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提出,大力推进宜居社区建设,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配建或逐步完善相应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提高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多部门、多事权管理,目前尚未形成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监管的全链条管理机制,存在产权不清晰、配而不建、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的情况。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有关管理工作。
本管理规定送审稿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是指保障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场地、用房等,分为镇街级(衔接15分钟生活圈)、社区级(衔接5至10分钟生活圈)二层级,包括公共管理和社区服务、文化活动、教育、体育健身、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商业服务、交通市政、绿地广场、公共安全及其他等十一类。
管理规定送审稿明确,配套公建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共建共享、强化监督原则,开发项目的配套公建应当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原则。在规划与供地部分,明确规划编制、出具规划条件、用地出让的有关要求。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相关配套公建专项规划,制定本市配套公建建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对需移交的配套公建提出配建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合理布局配套公建,补齐现有设施短板;出具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建配建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明确配套公建的规划条件和配建协议。在建设与验收部分,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建设、工程验收各阶段的要求;明确各阶段建设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审批机关的责任以及对配套公建的配建停车位的要求。
在不动产登记及附件表格部分,管理规定送审稿明确将需移交的配套公建分为属政府所有、属相关企业所有、其他三种类型,对属政府所有设施约定具体产权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并明确产权登记和发证的有关要求。在移交与接收部分,规定接收单位、交付标准和移交时限,明确移交、接收的有关要求。在使用与维护部分,明确要求产权单位或其指定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投入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属政府所有的配套公建按程序可临时调整为其他属政府所有的配套公建使用。
管理规定送审稿还明确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相关配套公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配套公建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有权向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