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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直接建议五年立法规划项目

2008-03-26 10:09   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市民可直接建议五年立法规划项目

 

  从今天开始到4月30日,广大市民可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建议2008年至2012年立法规划项目。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张引向记者公布了上述消息。


  “立法规划不同于年度立法计划。”张引表示,编制本市2008年至2012年立法规划有助于我们把握地方立法的总体需求,有助于整合社会资源,满足公民的利益诉求。“立法规划一方面突出一定时期的立法重点,同时又是指导性的、滚动式的、可调整的,从而使地方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与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相适应。”

 
  据了解,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是本市第四个五年立法规划。此次公开征集立法规划项目建议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是先提出立法规划项目草案,主要就这个草案听取市民意见;这次是由公民和社会组织直接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然后将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规划项目建议进行汇总、整理、论证、筛选,在此基础上确定立法规划项目。


  “这样做提高了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了市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能够使本市地方立法充分体现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张引说,此次征集建议的重点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特别是与民生问题和科学发展有关的立法,“公民和社会组织均可以就本市需要制定哪些地方性法规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也可以就需要修改和废止哪些地方性法规提出建议”。


  链接

 

  市民立法建议应避免十类事项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立法事项均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范围,建议广大市民在提立法建议时,应符合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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