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要闻 > 宏观经济
保险业民资持股20%上限取消

2012-06-25 08:19   来源:北京商报

  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业,保监会近日发文对保险公司民营股东单一持股比例进行放宽,可突破20%上限。
  保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释放上述信号。《意见》指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早在2010年,保监会就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盈利能力和信誉提出了较高的条件。“而此次对民营资本网开一面,在于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让此类资金在社会上有更多的渠道选择。”分析人士认为。
  《意见》指出,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以及设立各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参与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试点,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
  此外,《意见》还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保险行业基础建设,如支持民营IT企业加大与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力度,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行业基础教育,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鼓励民营企业为行业提供数据维护、软件开发、翻译、咨询等专业化的外包服务。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