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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游野泳最高可罚500元

2011-09-07 08:50   来源:

  市法制办5日在其官网发布《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在河湖禁止水域或者区域游泳、滑冰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的个人将被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

  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东表示,这是在相关法规中首个明确“野泳”者为违法主体的法条。此前的《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都是针对破坏水源地水体,以及损坏公私财物和阻止执行公务作出的处罚规定。

  草案规定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的十四类行为,包括建设与河湖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使用对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等。

  草案规定,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保证河湖工程、河湖生态环境、河湖水体、河湖水质的安全。旅游项目和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开展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其他利用活动的,不得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在河湖禁止水域或者区域游泳、滑冰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的,有组织进行的,对组织者或者责任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组织或者个人的,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向路边雨水口、雨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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