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正式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北京的小事故快速处理模式进行了借鉴,首次规定,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可以私了,但要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该挪车不挪造成交通拥堵的,驾驶人将被罚款200元。
与2004年5月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规定》首次明确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警部门直接介入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有利于防止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推三阻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