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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开展农业农村金融保险创新

2019-07-08 13:32   来源:每经网

  据农业农村部7月8日消息,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金融资金投入农业农村,2019年农业农村部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金融支农创新试点,通过在局部地区开展先导性、创新性试验,总结可复制、易推广、贴近农民需求的金融支农模式,为研究出台具有区域性、全国性的重大支农政策建立储备,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为此,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2019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称,2019年金融支农创新试点服务事项购买的农业农村公共金融服务,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围绕农户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需求,立足破解农业农村金融瓶颈制约、打通金融资金投入农业农村的渠道、形成金融重点倾斜的多元投入格局,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模式,提高农业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和精准性,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其中,要开展农业农村金融保险创新,充实农村金融、农业保险政策储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风险高问题。紧密依托互联网手段,探索相关涉农信息数据共享共用。

  全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金融资金投入农业农村,2019年我部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金融支农创新试点,通过在局部地区开展先导性、创新性试验,总结可复制、易推广、贴近农民需求的金融支农模式,为研究出台具有区域性、全国性的重大支农政策建立储备,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2019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服务事项的购买主体为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承接主体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均可单独承接;各金融机构既可单独作为承接主体,也可通过机制创新联合起来作为承接主体。

  同时,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部门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服务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29号)的要求,充分发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作用,使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数量、质量、标准等要求,与当地实际情况和服务需求有效结合,并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二、购买内容和任务目标

  2019年金融支农创新试点服务事项购买的农业农村公共金融服务,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围绕农户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需求,立足破解农业农村金融瓶颈制约、打通金融资金投入农业农村的渠道、形成金融重点倾斜的多元投入格局,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模式,提高农业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和精准性,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一)开展农业农村金融保险创新,充实农村金融、农业保险政策储备。创新试点服务事项要重点结合《2019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服务事项重点选题方向参考》(附件1),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明确的重点支持领域,根据地方农业农村金融需求,选择创新的主题和内容,编制服务事项方案和规划,试点区域向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我部定点扶贫县倾斜。为了引导各地打好财政撬动金融和保险服务乡村振兴的“组合拳”,今年拟在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各采购不超过4个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服务事项。

  (二)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风险高问题。每个创新试点服务事项年度采购资金额度上限100万元(不含),主要用于鼓励金融机构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成本,不用于信贷风险补偿。每个创新试点服务事项须创设至少一个信贷产品或保险产品,突出创新性、前瞻性、可行性和持续性。其中:信贷类产品贷款综合成本不超过8%、单笔贷款规模不超过300万元,且应为农业经营主体发放不低于采购资金50倍的贷款,在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倍数要求;保险类产品应设置科学合理的费率水平,且应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不低于采购资金20倍的风险保障。

  (三)紧密依托互联网手段,探索相关涉农信息数据共享共用。创新试点服务事项产品均应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下称“直报系统”)中上线,点对点为使用直报系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保险服务,并及时核验反馈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信息,为探索构建新型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积累经验和数据。

  三、购买程序和要求

  (一)编制方案。金融机构根据上述购买内容和任务目标,根据地方实际金融服务需求,开发设计金融创新产品,在充分征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实施期限为1年的创新试点服务事项实施方案(下称“当年实施方案”),并填写《2019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服务事项承接意向情况表》(附件2)、《2019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服务事项绩效目标表》(附件3)。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试点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可行性和创新性、绩效目标、进度安排、金融机构与农业农村部门合作机制、资金使用和保障措施等。

  对于具有相对固定性、连续性的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同步编制期限不超过3年的规划方案,将总体绩效目标在三年内统筹设定,并明确分年进度安排,做到衔接有序、切实可行。

  (二)推荐排序。金融机构将年度实施方案、规划方案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创新试点服务事项推荐工作,统筹平衡信贷类、保险类服务事项数量以及承接主体情况,确定拟推荐的创新试点服务事项,排出优先序,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报送创新试点服务事项推荐函,以及各服务事项当年实施方案、意向情况表、绩效目标表、规划方案。

  (三)审查备案。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组织有关专家,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试点材料,就创新性、可行性,以及方案质量、放大倍数等因素进行审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采购。

  (四)合同签订。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与各创新试点服务事项承接主体逐个签订当年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订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表。

  (五)资金支付。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根据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和承接方出具的服务费发票支付资金。

  四、绩效管理和信息调度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开展绩效评估、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创新试点实施质量和效率。同时,将通过直报系统,定期调度各创新试点服务事项进展情况,推动服务事项落实落地。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推荐函、实施方案、规划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送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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