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今天通过《北京日报》发布了《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办法要求,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符合条件在京举办的各种大型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会进驻。